利用在公安機關內部擔任協(xié)勤人員的便利,王旭光伙同兩名同事獲取車輛檔案、駕駛員等個人信息,并通過微信出售,不到一年間三人違法獲利約7萬元。昨日,該案在遼寧省沈陽市大東區(qū)法院一審公開審理,王旭光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,并處罰金7萬元。
三人分工“誰值班誰負責”
1975年出生的王旭光為河北人,原為河北某縣交警大隊協(xié)勤人員,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,于2016年5月19日被河北警方刑拘,6月24日被沈陽市大東區(qū)檢察院批捕。
庭審現(xiàn)場,王旭光供述稱,同事馬某是微機管理員,魏某為普通協(xié)勤。實施犯罪過程中,三人分工“一般是誰值班誰負責,檔案信息等通過微信發(fā)送”。買方通過微信轉賬或紅包到專門微信號,“過十天半月,把錢轉到我個人微信,然后轉到我的銀行卡?!?/p>
其中,一條車輛檔案信息收費5元,交通違章信息10元,犯罪記錄信息也是10元。據(jù)王旭光介紹,對于違法所得三人原則上平分,但因為馬某為“創(chuàng)始人”,實際所得會多一些。
認定三人共同犯罪均系主犯
王旭光辯護人認為,在王旭光參與之前,馬某、魏某已開始實施犯罪行為,使用王旭光微信和銀行卡是因魏某等人微信沒有綁定銀行卡,分贓時也是魏某等人分配較多,因此王旭光在本案中為從屬地位,應按從犯罪量刑。
法庭未采納此條辯護意見,合議庭認為,三人為共同犯罪,作用相當,均系主犯。
法院經審理查明,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,王旭光伙同同一中隊的協(xié)勤人員魏某、馬某(均另案處理),利用公安綜合管理平臺查詢車輛檔案信息、駕駛員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,并通過微信聯(lián)系出售他人,贓款通過微信提現(xiàn),三人違法所得共計約7萬元。
在最后陳述環(huán)節(jié),王旭光表示認罪悔罪,并向法庭退回贓款。
■對話
被告人王旭光
微信群里的查詢信息廣告鋪天蓋地
庭審結束后,記者采訪了該案被告人王旭光。對于犯罪事實,王旭光稱,自己最初認為只是違紀行為,沒有意識到會觸犯刑法,并表示服從法院判決,對判決結果沒有異議。
新京報:為什么會想到出售車輛檔案信息?
王旭光:同事(馬某)平時就喜歡車,認識很多倒賣二手車的人,他們需要查車的信息。2015年8月,馬某跟我說要做這件事,當時我沒答應,說考慮考慮。我也經過了激烈的思想斗爭,但自己在工作上心理不平衡,加上家里需要錢,就答應了。
新京報:怎么出售這些信息?
王旭光:馬某愛車,有很多微信群,群里有很多二道販子和終端,二道販子就是中間環(huán)節(jié),終端就是想買車的人,他們想查車輛信息,誰有就跟誰買。群里就有人想查信息,也有人做廣告說自己可以查,上面標明了價格。
新京報:大概有多少“下家”?
王旭光:經常找我們的是20多個,也有偶爾找來的終端,提車前會讓我們幫忙查。二道販子會在群里發(fā)廣告,然后他們再聯(lián)系我們這些“一手”。
新京報:尋求這些信息和發(fā)布信息的人多嗎?
王旭光:太多了,微信群里的廣告鋪天蓋地。
新京報:當時有沒有意識到侵犯了公民個人信息,構成犯罪?
王旭光:我1999年參加工作,進入交警大隊當臨時工,當時社會對這個問題不太重視,我們也沒太多了解。做的時候沒想到這么嚴重,覺得是違紀行為,違反了保密條例,認為扯不到犯罪上去。
新京報:有想過買個人信息的人可能有其他意圖嗎?
王旭光:我認為車輛檔案沒那么大危害,需要更高權限的個人信息、開房記錄、戶籍信息我沒查,這個肯定有風險。買信息的人有沒有其他意圖我不確定。
新京報:你怎么看待現(xiàn)在的判決結果?
王旭光:事情是我做的,后果我承擔。對這個后果沒有異議,我服從判決,也感謝合議庭從輕處罰。
■釋疑
案發(fā)地河北為何在沈陽審?
系列案件涉及全國,最高法指定遼寧法院管轄
王旭光的犯罪事實均在河北實施,為何該案由沈陽當?shù)胤ㄔ簩徖恚?/p>
沈陽市中院刑二庭副庭長賈敏飛解釋,2015年11月,遼寧省公安機關在偵辦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時,發(fā)現(xiàn)大量涉及販賣全國各地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線索,后公安部將涉及遼寧、四川、黑龍江、廣東、河北等25個省份涉案人員達100余人的案件指定遼寧地區(qū)警方偵查。
2016年5月18日,遼寧等25個省份警方統(tǒng)一開展抓捕行動,鏟除多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團伙。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,該系列案件所涉63名被告人由遼寧省轄區(qū)內人民法院管轄,昨日開庭審理的王旭光案則是該系列案件在遼寧公開審理的首案。
辦案人員認為,該系列案件集中一地管轄,更有利案件偵查、審查起訴和審理,保障司法工作及時高效。
無具體被害人如何判案?
定罪量刑依據(jù)包括涉案信息數(shù)量和涉案金額
記者發(fā)現(xiàn),此案沒有具體被害人信息。對此疑惑,主審法官、沈陽市大東區(qū)法院刑一庭副庭長朱麗娜介紹,“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涉及被害人非常多,但根據(jù)現(xiàn)有案件情況和證據(jù)無法確定被害人?!?/p>
朱麗娜告訴記者,沒有被害人信息并不妨礙定罪量刑。今年6月1日,“兩高”出臺《關于審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,根據(jù)刑九和該司法解釋,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定罪量刑的依據(jù)除涉案信息數(shù)量外,還有涉案金額。
公訴人、沈陽市大東區(qū)檢察院檢察官劉雅峰也表示,目前尚未發(fā)現(xiàn)被害人相關信息,“但公民個人信息一旦被泄露,沒人知道會經過幾手倒賣、最終落入何人手中,這是巨大的安全隱患,一旦形成很難消除,不能保證以后會不會出現(xiàn)危害后果?!?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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