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北京互聯(lián)網(wǎng)法院審結一起涉及人工智能“深度偽造”技術的聲音侵權案件,判決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因未經許可使用AI合成聲音進行商業(yè)推廣,構成對原告李某某聲音權與肖像權的侵害,需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2萬元。該案一審判決已生效,被告主動履行了判決義務。
本案原告李某某系教育及育兒領域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知名人士。2024年,其發(fā)現(xiàn)被告公司在其網(wǎng)絡店鋪中,使用其公開演講及授課視頻片段,并配以高度近似的AI合成聲音,用于多本家庭教育類圖書的宣傳推廣。原告主張,該行為未經其授權,擅自將其形象與商業(yè)產品進行關聯(lián),誤導消費者認為其系相關圖書的代言人或推薦者,構成對其人格權益的侵害。
被告辯稱,其僅為銷售方,視頻系由平臺“達人”制作并發(fā)布,自身非侵權主體。同時強調原告作為公眾人物應承擔一定容忍義務,且視頻內容未對其造成實際貶損或經濟損失。
法院經審理認定,涉案AI合成聲音在音色、語調及發(fā)音風格等方面與原告本人聲音高度一致,具有一定可識別性。結合原告在相關領域的公眾影響力及視頻宣傳內容的相關性,法院認為該合成聲音已能夠使公眾將其與原告本人建立對應聯(lián)系,因此應納入聲音權益的保護范疇。未經許可使用該聲音及原告肖像,已構成侵權。
法院進一步指出,被告雖未直接制作視頻,但其與推廣人之間存在委托關系,共同以商品推介為目的發(fā)布內容并從中獲益。根據(jù)平臺規(guī)則,被告作為委托方具備對推廣內容進行審核的能力與義務。在視頻明顯使用原告肖像及高度仿真聲音的情況下,被告應當預見可能存在的侵權風險,卻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,因此應與視頻發(fā)布者承擔連帶責任。
最終,法院判決被告承擔侵權責任,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支出12萬元,并向其公開賠禮道歉,其余訴訟請求予以駁回。
該判決明確了人工智能合成聲音在符合可識別性標準時,應被納入人格權保護范圍,未經許可用于商業(yè)目的即構成侵權。同時,法院強調了商品銷售方在委托推廣關系中應負的審查義務,對規(guī)范數(shù)字營銷行為、界定AI生成內容的法律邊界具有重要參考價值。
目前,伴隨人工智能合成技術的迅速發(fā)展,類似侵權爭議頻發(fā)。該案的審結不僅為司法實踐提供了裁判思路,也對電子商務、內容創(chuàng)作及相關平臺運營主體提出了更高的合規(guī)要求。如何在技術創(chuàng)新與權益保護之間取得平衡,已成為當前知識產權與人格權領域亟待深入探討的議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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